(記者徐建勛)10月1日,鄭州市政府辦公廳發(fā)出關于在鄭州市部分區(qū)域實施住房限購的通知。
通知指出,將在鄭州市市內五區(qū)和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(qū)、鄭東新區(qū)、鄭州經濟開發(fā)區(qū)、鄭州高新區(qū)范圍內,對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和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80平方米以下(不含180平方米)的住房。
通知所稱的住房,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(二手住房)。在住房限購政策實施前已簽約的新建商品住房買賣聯(lián)機備案合同、已確認的存量住房買賣網簽合同,仍按原規(guī)定正常辦理。
通知要求,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和房地產經紀機構,不得向不符合條件的購房人出售住房。違反上述限購規(guī)定的,交易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產交易確認手續(xù),登記部門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(xù)。
該通知自2016年10月2日起實施。
購房人在限購期間因繼承、房改購房、拆遷安置、法院判決等非市場交易行為取得住房的,不在限購范圍。4、駐鄭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家庭,提供軍(警)身份證件(驗原件、收復印件)和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購房家庭全部成員相關戶籍證明。
2016年9月26日起,南京重啟住房限購——在主城區(qū)范圍內,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,不得再新購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;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,不得再新購新建商品住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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